全文搜索 
本站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首页 > 收养 > 政策法规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 时间:

民福函[1995]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今年初,国外某些别有用心的记者采取隐瞒身份的手法,到国内一些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非法采访,并将秘密拍摄的个别、孤立的镜头剪辑、拼凑成录像片,大肆攻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最近,一些国家的电视台相继播放了此片,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外交部《关于外国记者短期采访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外国记者来华采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活动的管理。今后,凡外国记者或外国来华访问的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要求采访、参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接待。在世界妇女大会闭幕以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此类活动。

  二、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批准,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或外国代表团、慈善组织和收养组织参观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宣传口径和接待方案,应事先经当地政府外事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时,对于外国记者冒充慈善组织成员,以捐赠为名,以考察为由。借机进行秘密采访的卑劣做法,要高度警惕并严加防范。

  三、各地民政部门近期内要对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整改措施,堵塞漏洞。


打印
【相关报道】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08-01-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08-01-18
财政部关于涉外收养捐赠资金性质的批复2008-01-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8-01-18
关于严格控制以考察被收养儿童生活情况为由出访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送养工作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2008-01-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2008-01-15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2008-01-15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07-12-19
部分省市收养工作座谈会召开2007-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007-11-10

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