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搜索 
本站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民政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做好灾区孤儿收养咨询工作

来源: 时间:

520,民政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

通知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指派熟悉收养业务的同志,严格依照收养法律法规解答,同时指导本地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要求收养灾区孤儿的,应表示感谢,并说明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因抗震抢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仍在进行,孤儿身份正在核实,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等原因,灾区民政部门将待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后,尽早开展孤儿收养工作。

点击查看通知全文


打印
【相关报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05-21
关于征求《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开展收养法规调研的通知2008-02-19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1-18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08-01-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08-01-18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8-01-18
财政部关于涉外收养捐赠资金性质的批复2008-01-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8-01-18
关于严格控制以考察被收养儿童生活情况为由出访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送养工作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2008-01-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2008-01-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2008-01-15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查看评论]

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