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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各部门的职责,怎样保障这些职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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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时,民政部都广泛征求和吸收了这些部门的意见,如《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救助站将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第十一条规定,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对救助站发给的乘车凭证验证后要准予受助人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同时,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还出台了《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救助站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规定。在执行《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民政部将会针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继续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保障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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