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两局联合成立“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福考办”,成员名单附后),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福考办”设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和民政局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4月(具体考务办法另行通知)。
第四条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员从业资格考试设《护理保健基础知识和操作规范》1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第五条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护理保健理论知识》、《护理保健技能操作》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范、考培分开、适当集中的原则,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在高考定点学校酌情设置考场。
第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监督、管理考前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市民政局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九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按照职称考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重庆市福利机构护理保健职业资格
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吕经建(市人事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永武(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胡俊贤(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李新慧(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
张海坤(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主任)
彭 林(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杨 锐(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康 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副处长)
杨青云(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副主任)
王小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助理调研员)
王邦维(市社会工作协会会长)
贾维舟(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社会工作系副主任)
联系单位及电话: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69077237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63850478
市民政局组织人事处 63631635
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 69077282
市社会工作协会 63865012
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社会工作系69025150
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长期从事护理保健服务工作,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
㈠ 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取得相关专业(如卫生技术类等)助理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㈡ 取得中专学历,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岗位工作满5年、职业道德状况良好的人员;
㈢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岗位工作满4年、职业道德状况良好的人员;
㈣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岗位工作满2年、职业道德状况良好的人员;
㈤ 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岗位工作、职业道德状况良好的人员;
㈥ 在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职业道德状况良好的人员
㈦ 在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并荣获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奖励的人员。
二、考核认定组织
由“市福考办”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三、考核认定程序
㈠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或市民政局申报。
㈡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统一报送“市福考办”审核后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
四、申报认定所需材料
㈠《重庆市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二份(样表附后)。
㈡ 申报人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㈢ 申报人从事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服务工作连续工龄证明材料。
㈣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状况证明。
㈤ 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㈠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应于2004年2月底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送“市福考办” 审核。
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查原件;上报材料中的各类证书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㈢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护理保健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